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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发布时间: 2024- 09- 12 15: 3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只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界定“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不再界定“主管责任”。

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界定。合理的界定责任,有利于正确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于党政相关部门对审计成果的利用,有利于审计问责机制和追责制度的执行。在实际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还是部分审计人员,都存在对责任界定认识不清、理解不透的问题,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于审计人员而言,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给予准确的责任界定,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一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岗位的特殊性给责任界定增添了难度。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总公司和各子公司主要领导人职责和权力交叉重叠等情况,在重大决策制定表决时,容易发生职责转换的情况,给责任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国有企业审计中有关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和后果难以界定。在审计实践中,由于部分项目存在投资期限长、市场变化快等原因,无法在较短的期限内确认项目收益,故而存在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损失浪费行为没有明确标准进行判断,给责任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针对上述困难,审计人员要严守准则,做到规范审计、合理定责。一是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客观公正地分析,充分考虑问题事项的背景、决策方式,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事项中参与程度、所起作用等因素。二是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全面、历史、客观地分析,既要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又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做到“三个区分开来”。责任界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严格区分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界定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三是要遵循依法界定的原则。审计人员要在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依据确定的审计事项定责;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有法可依地定责。(何晶轩)



责任编辑: 市审计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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