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审计局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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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审计局的职责、权限 (一)市审计局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市属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社会审计机构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5.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个人信息处理等内容开展专项审计。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市局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6.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七)《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 (八)《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甘办发〔2011〕117号); (九)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审计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年初在甘肃省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相关信息。按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原则,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公告主要采用下列途径:《定西日报》、定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印制《定西市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等。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定西市人民政府裁决。 (二)除了可以提请政府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行政中心2号综合楼 定西市审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43000。 2.网上信访地址:定西市审计局官方邮箱:dxssjjtg@163.com 3.受理电话:0932-8213795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三)受理反馈程序(见附图)。 附图 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反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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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市审计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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