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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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第六条 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防治资金使用管理等。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地方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七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支出方向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水污染防治,以及长江、黄河、其他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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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市审计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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