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务中,基层审计人员面对一些已查出待解决的棘手问题,被审计单位会找出各种“证据”欲推翻既定的违法事实,这其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各级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 众所周知,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手续加工整理而成,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备考性等特点,但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等立法文件。 然而,在审计一线基层审计人员常常会遇到如此尴尬的境地,在面对法律法规及如铁的违法违纪事实面前,被审计单位最终的杀手锏一般会是“当地政府或党委的会议纪要”。作为基层审计部门,由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无法与社会审计相提并论,每一位国家审计人员都服务于当地政府。作为同级被审计部门往往在出现棘手问题时,千方百计找出当地政府的会议纪要作为违纪违法问题的合法解释,让审计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究其根源,问题还是在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基层审计人员更像是当地政府的内审机构,常常在面对法律和政府决议相冲突时,退而求其次,并非审计人员不具备法律常识。因为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现实是,我们如何更加独立而不受限制,如何客观反映而非避重就轻。这不是某一个审计人员或基层部门可以解决的现实难题,更多的应该从顶层进行制度设计与改革,为审计人员创造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独立的审计实施平台。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谨慎对待各自出具的带有决议性质的文件,应出具有与法律法规不冲突的且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这既是对政府本身及所属部门保护,也将促使审计部门规范高效依法行政。 供稿人:李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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